容積移轉 不可不慎
九月初,台北縣政府因為打算修正「台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引發了部分縣議員反彈,迫使縣府同意改採以自治條例方式送議會審議。鑑於此制度攸關台北縣未來都市發展與環境品質甚巨,有必要予以釐清並呼籲市民們正視。
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為台灣都計體系之結構性老問題,主要是缺乏對財污機制的合理考量,關於此,學界、專業界早已呼籲修法以正視之。唯中央政府不循此途,
而是想出「容積移轉」方式,一股腦將爛攤子全數推給地方政府自行處理。須知,以容積移轉來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根本是不可行,依營建署自己統計,全台
未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達一萬兩千公頃,市值約八兆,若全數轉以容積移轉方式,將在台灣既有為2300萬人享用的容積量之上,再新增足夠1000萬人居住之
用的樓地板面積。推出此等浮誇政策,可謂是另一項「台灣奇蹟」!
只要對當前台灣不動產市場稍有瞭解的都知道,全台灣真正有容積買賣市場條件的,只有台北市與台北縣局部地區。又台北縣目前對於容積移轉規定,無論在
移轉條件與移轉量均可說是全台灣最為寬鬆,甚而超越內政部頒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此一母法。就現實面來看,目前台北縣約有6000公頃公共設施
保留地未徵收,幾乎占全台一半數量,由於既有規定過於寬鬆,依縣府自己估算,採容積移轉將新增足供800萬人居住的樓地板面積,這是何等驚人的數量!台北
縣既有的密度與環境品質,是1960年代後台灣快速經濟發展所催動的急遽都市化產物,台北縣民對都市問題的嚴重程度應當心裡有數,試問,還能這樣「移轉」
下去嗎?
正因此,縣府有意修正既有規定,特別是對於移入基地條件與移入容積上限予以緊縮,實乃正確方向。唯此舉一出,引發部分利益團體與民意代表反對,聲稱將損及房地產業與民眾權益,在壓力下,縣府提出改採自治條例送議會審查方式以為妥協,就此,筆者期期以為不可!
首先,以容積移補償決公設保留地所有人權益並不意味可不顧都市整體公共利益,即大量容積釋出所造成的都市環境外部性效果,不該由一般民眾承擔而內部
化。前述已提及,公設保留地乃都市計劃體系之結構性問題,換言之,「少數公義、多數受損」的容積移轉手段,的確有必要謹慎為之。
再者,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4條明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辦理容積移轉,得考量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及公共設施劃設水準,訂定審查許可條件,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
施之。」爰上述條文,縣政府依此修正審查許可條件,完全是符合規定的。縣府若迫於部分議員與房地產利益集團的壓力採自治條例議會送審,無疑宣告棄守都市計
劃體系建立之專業審議精神,踐踏都市計劃委員會與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機制,傷害台北縣民長遠的公共空間品質提升的利益莫甚於此。
最後,依當前土地利益、地方派系與地方議會形構出的複雜政治網絡,縣府要仰賴議會基於都市環境品質與都市永續發展來審查容積移轉制度,捍衛公共空間品質,若不是過份天真,就是自欺欺人。
面對此一嚴峻課題,承擔將近百萬張選票與三百萬縣民付託的周錫瑋縣長,不可不慎!這是區分新的縣政方向與都市政策分水嶺的關鍵時刻。台北縣政府應該
讓台北縣民充分知曉利害所繫,同時不必劃地自限,借取一河之隔的台北市市民團體社區參與的成功經驗,邀請台北縣自己的市民團體與非營利團體,參與都市政策
的決策過程,以此捍衛市民自身與後代都市公共空間的品質。這樣,才是在台灣政治民主化過程中以草根民主的參與,塑造都市政策與都市空間,避免政策被財團綁
架,犧牲了台北縣城市的未來。當然,台北縣民們也必須知道,自己城市未來,掌握在我們自己的手裡,而不是財團的嘴中。
參考資料:台北縣、市公共設施容積移轉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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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台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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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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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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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基地面積 |
>10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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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基地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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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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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出計算方式 |
A×B/C×D |
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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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入上限 |
≦基準容積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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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容積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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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A為送出基地面積,B為送出基地平均公告現值,C為接受基地平均公告現值,D為接受基地之容積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