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草案會議(100.09.28)

 出處: OURs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黃瑞茂 ,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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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為了解決「選舉買票政策--一坪換一坪,送停車位」的操作機制,送營建署有關於都市更新的各種獎勵名目的修正意見,真的是一場詭異的會議。
執行都市更新已有一段時間,為何政府單位與委員還是傾斜於都市更新的障礙排除的想像,而沒有看到因為都市更新所造成都市的混亂狀況,實在應該檢討一下。以下是今天會議所整理之資料(謝謝W兄提供一些有見地的意見。)

壹、整體的意見:

一、應該廢止所有容積獎勵辦法,將所有容積回歸都市計劃,並依據總量管制進行相關規範。

二、台北市政府所提出的許多條文修正的前提都是要提供都市更新的誘因與條件,那就直接提高容積到二倍就好了,不用大費周章分散在各項條目中,用許多名目,遮遮掩掩!這一點正說明目前容積縱放嚴重,應該廢止所有容積獎勵辦。

三、從台北市政府所提出的種種意見,顯見台北市政府已經失去維護基本環境條件的能力,因此需要考量地方失能的狀況下,容積相關機制下放地方政府之後的後果。

四、在不同條文中玩弄文字遊戲,只為增加容積獎勵項目,如「高齡者住宅服務與居家照顧空間」、「合適規模住宅」、「公營住宅」等等。

五、「反智論」的容積獎勵應該廢止,如「綠建築」與「環境調和設計」等等,或是台北市所提的「節能減碳」、「降低熱島效應」或「都市風廊」等等,增加容積的營造所使用的建材,將更加重環境的負擔。

六、應該檢討目前都市更新所引起的都市動盪情勢,尋求補救之道,處理違章戶的容積獎勵已經許多的抗爭行動,營建署應進行瞭解,不應該再提供容積獎勵。

貳、關於本次的修正條文

第七條

1.目前都市更新獎勵容積額度不宜從百分之二十提高到百分之三十,例如無障礙空間、都市防災本就有已經相關規定,都市生態也常常沒有標準可以審議,而都市生態與綠建築常常重復獎勵;目前容積縱放結果是容積已經核給了,但是環境衝擊留給當地,許多案子完工之後多年,消防通道後來沒有闢建劃設,將市民置於危機之中。這個問題在於政府的作為,不應該用容積去卸責。

2.修正條文中所謂「關懷環境特殊性措施」所載之項目,「節能減碳」、「降低熱島效應」或「都市風廊」包括看不出環境有所貢獻,不宜作為容積獎勵條件。「雨水儲留、入滲及回收」等等本就是因為開發所引起,建築開發案應強制自行處理所造成的問題。不應該將問題外部化,我們的獎勵不應該這樣明目張膽!
令人無發接受的是,
之前台北市政府舉辦有關於生態城市或是熱島效應的研討會竟然被挪用成為墊高容積獎勵的籌碼!

第十一條
此一條款已經引起社會極大的爭議,所謂「協助安置社會上弱勢族群」,時有眛於現實!應該暫停此一條例進行細緻的討論,特別是有關與聯合國兩公約的相關規範。而不應該再提供獎勵額度,火上加油!請台北市政府以生民為念!

第十二條之一
這本就是都市更新的目的,這樣的獎勵不知所云!誘因不足是因為台北市的「為了選舉」的政見所造成,所謂「一坪換一坪」所養成的胃口,台北市政府應該自己收拾,不應該透過修法,韁問題留給子孫!
第十二條之二
何謂「環境因素」真的是不知所云!

第十二條之三
已因高氯離子及輻射屋申請放寬容積重建者不能重複申請本項,或是要扣除已申請放寬的容積。
高氯離子及輻射屋經過補償放寬容積重建後嚴格說起來容積量已經很高,主管機關的考量主要是因為這些放寬建築物因法令限制無法與其它建物整併,但是這項獎勵並沒有針對問題解決,而應該是讓這些高氯離子及輻射屋有誘因放棄依補償辦法放寬容積重建而納入都更體系來處理,或是要求這些地方主管機關自己回去修法,排除高氯離子及輻射屋適用都更重建時的限制,不一定要做這種削足適履的事情。

第十二條之四
提供合適規模住宅者就可以降低更新後新屋之總價,請提供案例說明!

第十二條之六
依據目前台北市政府的作為,實不應該將容積獎勵的給予授權給地方政府,以維持政府存在的意義!地方政府的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已經無法回應這些模擬兩可的容積獎勵項目。

第十三條
修正條文中「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主管機關應於審議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時,綜合考量申請基地之區位條件、環境容受力、公共設施或公用設備負荷等因素,以及申請個案實際狀況,決定更新獎勵容積之給予,應不造成申請基地之實際開發容積總量遇法定容積之二倍」。
所謂的「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應該要求修法回歸到上位都更條例,寫在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裡面實在是不倫不類。
我們需要「綜合考量申請基地之區位條件、環境容受力、公共設施或公用設備負荷等因素」,即日廢止所有容積獎勵項目,回歸都市計劃,以照顧「公平正義、環境品質」為目標,積極扮演政府的角色。

第十四條
所謂的「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應該要求修法回歸到上位都更條例,寫在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裡面實在是不倫不類。

第十五條
(在本辦法繼續執行下)建立都更基金回饋機制,要求提供1/3或是一定比例的樓地板面積做為社會住宅或是出租住宅及〝其管理維護的費用〞。未來可以做為社會住宅法人化或是社會化的基礎跟資源。

結論是所有台北市政府的修正提案全遭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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